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019325-2,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俊,XX年XX月XX日生, 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计算,现利息为14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合计66075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俊每月有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3754.5元。由于被执行人杨俊未履行义务,可每月强制扣划1500元偿还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66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 2016年3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杨俊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账户(账号:×××)上扣划1500偿还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至还清欠款66075元为止。

二、该款扣留后,直接汇入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开户行: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场信用社,户名:其他应收款,账号:×××)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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