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道云(曾用名吴道银)。
申请执行人吴道武与被执行人吴道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1)州法民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道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道云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吴道云账户存款8028.85元,用于偿付申请执行人吴道武的本金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忠
审判员 潘晓明
审判员 罗曙东
二O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黎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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