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裴霞申请执行黄安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执行人裴霞,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黄安祝,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黄安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裴霞借款本金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黄安祝承担。因被执行人黄安祝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裴霞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安祝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杨俊丽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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