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宋锡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锡辉,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李虹蓉与被告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宋锡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虹蓉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宋锡辉承担。因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锡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虹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倒闭、宋锡辉也因非法融资被公安机关拘押,所有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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