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宋锡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惠与被告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石惠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因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惠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倒闭、宋锡辉也因非法融资被公安机关拘押,所有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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