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光美,贵州省镇远县人,不识字。
申请执行人雷微泽,贵州省镇远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张文芝,贵州省镇远县人,不识字。
被执行人雷微菊,贵州省镇远县人。
被执行人田云,贵州省镇远县人。
被执行人雷微跃,曾用名雷银华,贵州省镇远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00375号民判决书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张文芝、雷微菊、田云、雷微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缴纳案款6805.96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文芝、雷微菊、田云、雷微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田云在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57907**************99账户内的存款45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珠 泽
审判员 杨 秀 明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寿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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