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星辰国际。
法定代表人刘刚,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瓮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鲜小勇购车款200000.00元及应承担的违约金37000.00元,共计人民币237000.00元(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7.00元,由被告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鲜小勇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鲜小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鲜小勇购车款200000.00元,违约金37000.00元,共计237000.00元。被执行人瓮安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在2016年5月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2427.00元,执行费345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杨俊丽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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