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天萍,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杜天萍差欠原告陈福炼工资款人民币25500.00元,被告杜天萍自愿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陈福炼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原告陈福炼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杜天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福炼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天萍与申请执行人陈福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杜天萍仍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福炼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天萍系瓮安县玉山中心完全小学教师,其在该单位有应领工资5406.30元,实领工资4897.66元,已被本院扣取4000.00元,扣取时间至2017年7月。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杜天萍已履行部分款项后,现尚差欠陈福炼14000.00元。为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每月扣取被执行人杜天萍在瓮安县玉山中心完全小学的工资收入中的4000.00元至瓮安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以清偿本案债务(陈福炼工资款14000.00元);
二、扣取期限为4个月(从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止每月扣取4000.00元,2017年11月扣取2000.00元);
三、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款项扣取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
四、如在执行扣取工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案中的案款件无法扣取,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杨俊丽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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