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开辉,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镇民督字第0000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开辉未履行还款80000元的义务,现郭远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开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开辉在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57904**************10账户内的存款235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珠 泽
审判员 杨 秀 明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寿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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