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建云,高中文化。
被执行人唐元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付与被执行人唐元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 2016年1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625执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珠 泽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杨 秀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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