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某。
姚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陈某某应返还姚某某借款3000元。陈某某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控制后现正处于强制戒毒阶段,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后,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四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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