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佘传帅与被执行人胡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1
申请人佘传帅。

被执行人胡永。

佘传帅与胡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佘传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永在外务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贞江

审判员  田小刚

审判员  梁 盛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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