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商红浪。
万勇与商红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商红浪应赔偿万勇交通事故损失33995.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元。商红浪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万勇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商红浪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商红浪于2016年7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万勇赔偿款10000元、余款于2016年农历腊月20日前付清并同时支付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另被执行人商红浪缴纳了本案执行费410元。由于本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在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四 月 十三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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