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何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1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何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何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共计征收288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执1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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