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计卫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冯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0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道真计卫局)。

委托代理人黄国勤。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张某某、冯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11]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张某某、冯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28800元。张某某、冯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6)黔0325行审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第1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五 月 三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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