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韩某某、李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8]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共计征收172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执13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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