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永。
周先平与胡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周先平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永在外务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贞江
审判员 田小刚
审判员 梁 盛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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