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国勤。
被执行人余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余某某、赵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13]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余某某、赵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28800元。余某某、赵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6)黔0325行审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第1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五 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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