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转琳。
程孟洪与唐转琳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转琳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程孟洪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唐转琳给付申请人程孟洪误工费等11975.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和本案执行费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转琳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后,申请人表示暂不执行,待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贞江
审判员 田小刚
审判员 梁 盛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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