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白保伟。
道真自治县帝豪装饰馆与白保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保伟未按该调解履行支付道真自治县帝豪装饰馆25275元(含案件受理费275元)的义务,道真自治县帝豪装饰馆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白保伟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通过县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白保伟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登记。2016 年3月23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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