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0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袁德素。

委托代理人周忠。

被执行人李永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道真农行)与李永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永维未按该判决履行返还道真农行借款人民币1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道真农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永维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2016 年5月5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对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道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 五 月 五 日

书记员  梁 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