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德素。
委托代理人周忠。
被执行人李永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道真农行)与李永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永维未按该判决履行返还道真农行借款人民币1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道真农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永维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2016 年5月5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对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道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 五 月 五 日
书记员 梁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