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大路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0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大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倪文生,主任。

被执行人陈连江,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务农。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韩小梅,籍贯、住址、职业同上。身份号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基础设施配套费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小梅在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小梅在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溪信用社2319020001021103850981帐户内存款100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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