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盛兴。
任超申请执行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盛兴给付申请人材料款11770元,承担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7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执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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