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明村与被执行人何伟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0
申请执行人刘明村,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务农。

被执行人何伟,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道真自治县。身份号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何伟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刘明村工资1985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因何伟未履行,故刘明村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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