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伟,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道真自治县。身份号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何伟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刘明村工资1985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因何伟未履行,故刘明村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