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国勤。
被执行人邓某某。
被执行人税某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卫计局)与邓某某、税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道真自治县卫计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11]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邓某某、税某某未按该决定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4800元的义务,道真自治县卫计局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通过县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登记。2016 年5月5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对本案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 五 月 五 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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