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克炎。
黎廷燕与冉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冉克炎应返还黎廷燕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冉克炎逾期未履行,权利人黎廷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住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冉克炎、韩某某夫妇共同财产商业用房一间,由于该商业用房价额明显超本案标的额,故不宜作出处分措施;另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冉克炎银行存款3800元,申请人已领取。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出现时再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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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五 月 十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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