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敏。
被执行人冉祝潇。
被执行人袁益。
遵义市红花岗区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冉祝潇、袁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内有存款并予以了冻结。2016年4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内容给付了首期兑现款100000元。申请人也表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并表示对本案暂时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内容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 四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