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慧,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道真自治县。身份号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道民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李慧一次性给付胡佑勇子女抚养费75000元。因李慧未全部履行,故胡佑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李慧给付子女抚养费55000元。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裁定扣划李慧存款67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执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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