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某。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遵房权证道真县字第XXXX号房屋”所包含的三间门面房中建筑面积为52.69㎡(套内面积为44.81㎡)的一间门面房的产权转移登记为李某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 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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