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5)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发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1200元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325执14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