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明、张妹一案的裁定书

2016-08-30 18:00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员。

被执行人石 明,男,水族,农民,1969年01月01日生,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 妹,女,水族,1975年12月05日生,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 明、张 妹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石 明、张 妹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7 808.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67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石 明、张 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行审20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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