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德素。
委托代理人周忠。
被执行人陈朝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道真农行)与陈朝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朝选未按该判决履行返还道真农行借款人民币7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道真农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通过县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登记。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朝选全家外出务工且下落不明。2016 年5月5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 五 月 五 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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