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波与被执行人唐仕州一案的裁定书

2016-08-30 18:00
(2016)黔2732执106号之1

申请人余波,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唐仕州,贵州省翁安县人,住翁安县。

申请执行人余波申请执行唐仕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余波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波与被执行人唐仕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余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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