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金、毛连迎、靖如起、张小波、汪正军申请执行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9
(2016)黔232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金,男,1963年10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凫城乡西王湾村29号。

申请执行人毛连迎,公民身份号码×××,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

申请执行人靖如起,公民身份号码×××,山东省枣庄市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西庄村412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波,公民身份号码×××,山东省枣庄市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姬楼村88号。

申请执行人汪正军,公民身份号码×××,安徽省滁州市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路东街46-1号。

被执行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原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

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厂头村。

负责人:袁峰。

第三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玉舍乡玉舍村。

法定代表人:孙中成。

本院在执行李文金、毛连迎、靖如起、张小波、汪正军申请执行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原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五案中,于2015年9月28日、2016年4月18日向该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10月8日、2016年4月22日履行兴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仲调字[2015]26、27、28、29号仲裁调解书、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文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毛连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7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靖如起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7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小波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0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汪正军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597.50元(含执行费用)。被执行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原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履行了100000元后,现有337097.50元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原兴仁县下山镇黔山煤矿)至今处于停产状态,无能力履行上述义务,该煤矿无独立法人资格,系第三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该煤矿的采矿权人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追加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为该五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为李文金、毛连迎、靖如起、张小波、汪正军五案的被执行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文金、毛连迎、靖如起、张小波、汪正军清偿赔偿款337097.50元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杨时军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郭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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