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碧兰与邱刚、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9
申请执行人潘碧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邱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毛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了潘碧兰申请执行邱刚、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邱刚、毛华支付潘碧兰借款及诉讼费合计 54 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农历)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