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文继萍,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练绍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荣强申请执行文继萍、练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文继萍偿还申请人周荣强借款150 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练绍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文继萍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练绍刚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周荣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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