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喻海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朝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朝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德仙,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喻海江申请执行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赵朝江、王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赵朝江、王德仙连带偿还申请人喻海江借款4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 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欲对被执行人赵朝江、王德仙的房屋予以拍卖,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前期义务,申请人喻海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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