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真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晓姜申请执行王真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真伦偿还给申请人张晓姜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王真伦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按月扣划其部份工资予以偿还,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