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茂前,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胜红申请执行冉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冉茂前偿还杨胜红借款本金 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冉茂前的工资1000元至申请人账户予以执行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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