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天恒,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杨林申请恢复执行杜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杜天恒偿还杨林借款300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 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3月14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杜天恒拘留十五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林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杜天恒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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