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文洪专。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文洪燕申请执行文洪专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文洪专给付申请执行人文洪燕人民币11,417.5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71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文洪燕与被执行人文洪专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文洪专在2018年5月18日前给付文洪燕11,417.50元,和解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文洪专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文洪燕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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