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健,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白大国申请执行陈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健支付给申请人白大国赔偿款1020.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陈健外出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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