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张胜明申请执行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胜明人民币15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98.00元,本案执行费2150.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有未结工程款人民币16000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工程款人民币157548.00元至晴隆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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