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盛丽,贵州省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后彬申请执行潘盛丽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盛丽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盛丽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壹万零陆佰圆整(小写:10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凌江
")被执行人潘盛丽,贵州省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后彬申请执行潘盛丽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盛丽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盛丽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壹万零陆佰圆整(小写:10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凌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