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方翁动,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伍玖申请执行方翁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翁动因家庭生活困难,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 五 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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