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余英与杨杰、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8
(2015)余法执字第524号之二

申请人江余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周琪,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江余英申请执行杨杰、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杨杰、周琪偿还江余英借款25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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