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文小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明中(曾用名李明忠),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节书,受理了申请人欧昌敏申请执行文小琴、李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文小琴、李明中偿还申请人欧昌敏借款49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 12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与被执行人文小琴、李明中无法联系,经查,二被执行人家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被执行人文小琴在余庆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每月有退休工资3 903.16元。该工资账号被我院冻结后,申请人欧昌敏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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