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福文,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琳,住黄平县。
被执行人:潘燕,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潘莉,护士,现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潘忠德,现住贵州省黄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潘燕、潘莉、潘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和利息及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忠德、潘莉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平县支行银行存款共计30500.00元支付申请人。被执行潘莉于2016年1月13日自动交付10000.00元。申请人与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三被执行人从2016年5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还款4000元,到2016年10月底被执行人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上述还款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炎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兰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