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潘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8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住址: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平冒街一中安置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文,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琳,住黄平县。

被执行人:潘燕,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潘莉,护士,现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潘忠德,现住贵州省黄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潘燕、潘莉、潘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和利息及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忠德、潘莉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平县支行银行存款共计30500.00元支付申请人。被执行潘莉于2016年1月13日自动交付10000.00元。申请人与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三被执行人从2016年5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还款4000元,到2016年10月底被执行人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上述还款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炎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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