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欧家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明传申请执行欧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欧家杰支付给申请人黄明传租金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欧家杰外出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