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明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殷良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雷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丹风,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黄明文申请执行殷良辉、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殷良辉、雷艳偿还黄良文借款225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 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殷良辉的存款25 680元予以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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